项目名称:天星镇文昌村供氧气乙炔站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
项目地址:渠县沐言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位于渠县渠南街道南坝14组
项目简介:
渠县沐言化工原料有限公原名为天星镇文昌村供氧气乙炔站,由于天星镇文昌村供氧气乙炔站原为个体经营,由于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即将到期,重新审证过程中需要升级为公司性质,故重新注册为渠县沐言化工原料有限公司,经营场地及经营类别未发生变化。天星镇文昌村供氧气乙炔站于2022年4月2日经渠县应急管理局取得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(编号:渠行审经(乙)字[2022]00005,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)。
渠县沐言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氧[压缩的或液化的]、乙炔、氮[压缩的或液化的]、氩[压缩的或液化的]、一氧化氮、一氧化碳、二氧化氮、二氧化碳[压缩的或液化的]、二氧化硫和丙烷,经营方式为带储存经营。根据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(原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,国家应急管理部、公安部、生态环境部等十部委联合发文〔2022〕第8号调整),渠县沐言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营的氧[压缩的或液化的]、乙炔、氮[压缩的或液化的]、氩[压缩的或液化的]、一氧化氮、一氧化碳、二氧化氮、二氧化碳[压缩的或液化的]、二氧化硫和丙烷,均为危险化学品,且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》(安监总管三〔2011〕95号文)规定,乙炔、二氧化硫、一氧化碳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。
为全面贯彻落实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安全生产方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(主席令〔2002〕第70号,〔2009〕第18号修订,〔2014〕第13号修订,〔2021〕第88号修改)第二十条规定: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;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,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。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〔2002〕第344号,国务院令〔2011〕第591号,国务院令〔2013〕第645号修改)第二十二条规定: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,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,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,提出安全评价报告。第三十三条规定: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(包括仓储经营,下同)实行许可制度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。第三十六条规定: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,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。
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令修改)第三条规定: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,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(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)。未取得经营许可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。第十八条规定: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。有效期满后,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,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,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,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、资料。该办法还规定: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,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价报告。
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,渠县沐言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铭智安环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我公司)实施安全评价,编制《渠县沐言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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